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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尧都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我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添加日期: 2018-05-18
文     号: 生成日期: 2018-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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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8    浏览:


文件名:尧都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我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尧区政发〔2018〕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我省第四次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18〕8号)和《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我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临政发〔2018〕7号)精神,认真做好全区经济普查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主要目的和意义

    本次普查将全面调查了解我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发展质量和效益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机制,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推动加快构建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第四次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时间及进度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普查工作进度安排:2018年底前,落实普查机构、人员、经费、措施和责任,制定实施方案,开展单位清查、普查试点、普查区划分与绘图工作,强化普查员选聘与培训、物资准备和宣传动员工作;2019年底前,完成普查登记、审核及资料整理工作,完成普查数据处理和评估发布;2020年底前,完成普查报告、专题分析、课题研究、资料汇编和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等各项工作。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一)加强统一领导。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级、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精心组织,优化方式,创新手段,扎实做好普查组织实施工作。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将成立尧都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与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区编办、区综治办、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地税局、区工商局、区统计局、区国税局等部门(组成人员名单另发)。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

    (二)密切协作联动。经济普查面广量大,需要各有关部门的通力协作。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区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区发改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工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区发改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的事项,由区综治办协调。其他有关区直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掌握普查对象有关普查资料的各级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的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银行、证券、保险、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及有关方面按照普查方案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  

    (三)组建普查队伍。各级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各区域内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乡(镇)、街道办事处与大型企事业单位应成立经济普查办公室,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也应成立普查小组,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地方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要建立普查工作目标责任制,即:区人民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责任书;区级普查机构成员单位包乡镇、街道办事处,进一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普查关键阶段,及时组织督查指导,对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尽快协调解决,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确保普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五、普查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要确保普查所需的各项开支按时、足额拨付到位。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普查经费的监管力度,勤俭节约,专款专用,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方案要求,普查机构要本着精打细算、节约办事的原则,实事求是编制经济普查经费预算,科学测算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和充电设备、普查数据联网直报等现代信息技术应用所需设备的数量及普查所需经费总额。 

    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本着实事求是、强化保障的原则,合理安排好本级负担的普查经费预算。聘用普查人员的劳动报酬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预算。

    财政部门和普查机构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加强对经济普查经费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努力提高经济普查经费的使用效益。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二)确保数据质量。持续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推动统计、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对企业的信用状况实行互认。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质量控制体系,强化对普查事前、事中、事后的质量控制,严格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和验收,确保普查数据质量。统计部门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对于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由统计机构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三)加强规范统一。按照全国统一标准和规范,开展普查区划分,充分利用“五证合一”改革成果,健全部门联动的统计单位名录库持续维护更新机制,做好经济普查数据的采集、处理、交换和共享。

    (四)提升信息化水平。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签名,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提高普查数据采集抗干扰能力和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五)注重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六)做好成果应用。各级普查机构、相关部门要充分开发和应用经济普查资料,积极创新开发机制、拓展应用领域、搭建应用平台,拓展普查数据开放渠道和共享方式,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充分发挥经济普查在党委政府科学决策、部门行政管理、发展规划编制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

 

    特此通知



尧都区人民政府

2018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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